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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存款不还钱 "老赖"私吞27万房款被批捕
时间:2018-06-21  来源:信用淮安

  近日,市南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一名“老赖”依法批准逮捕。此案是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移送公安,并最终批准逮捕的拒执罪案件。

  他人购房款拒不归还

  原告姜某、杨日某诉被告于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因购买房产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于某作为房产卖方辛某的委托代理人,未经辛某授权收取了原告27万元购房款,既不转交辛某,在原告主张归还后也拒不归还,称此款为中介费、代缴的税费等费用,却不能拿出合法依据。

  本案经二审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于某从姜某、杨日某处取得人民币27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于某应将人民币27万元返还姜某、杨日某。

  判决生效后,因于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姜某、杨日某于2011年7月向市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某支付人民币27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市南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向于某送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于某以其没有支付能力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财产被摸清“老赖”现原形

  市南区检察院民行部门经认真审查核实于某的财产情况,发现于某的交通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存取及消费记录,大部分为个人生活消费和大额取现。但银行消费记录作为证据,存在取款人不确定、证据指向性不单一、无银行取款的监控记录等证据瑕疵,此案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后该院又先后赴车管所、房产管理中心等多个单位调查其名下财产,经调查确认于某名下有价值7万余元的长安小型轿车一辆。由此,坐实了此案的关键证据,于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拖欠债务8年之久,其主观恶意明显,市南区检察院民行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向市南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南区法院将于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市南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同步跟进对此案开展立案监督。

  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犯罪

  该院侦监部门在对此案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主动提前介入,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引导侦查,该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公安、法院形成共同打击拒执犯罪的共识,公安机关对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将此案提交该院审查批捕。

  该院侦监部门经审查,认定于某因民事诉讼被市南区法院判决返还钱款并立案执行期间,经法院多次传唤,该均避不露面,且经查实该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存取及消费记录,数额高达30多万元人民币,另外该7次高消费坐飞机、名下有机动车,证实其有能力执行,决定以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于某家属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替于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